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寧環責改〔2025〕23號
寧強旭日清潔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志
注冊地址:寧強縣高寨子街道辦事處循環經濟產業園區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污水處理站易產生臭氣的工序未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收集凈化處理后排放。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2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污水處理站易產生臭氣的工序未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收集凈化處理后排放。
2.2025年9月2日執法人員拍攝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明你單位污水處理站易產生臭氣的工序未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收集凈化處理后排放。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嚴格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增加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臭氣收集凈化設備,經處理后達標排放。2025年9月30日前將整改情況(含整改印證資料)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3日